為什麼有些舊樓越高越尖?

為什麼有些舊樓越高越尖?

讀者提問

撰文 City Unseen

Why do some old buildings get narrower on top? 為什麼有些舊樓越高越尖?

1969年至1987年間,香港有一條叫做「街影法」的建築規例,目的是保障街道有足夠的日照。法例規定當一座樓宇達到一定高度後,外立面需要呈76度角內斜,以致樓宇有著梯形或是三角形的輪廓。雖然大部分最典型的梯形樓宇都是在這段時期興建,但其實自1903年開始,香港的建築規例中就有過幾個不同版本的街影法,只不過其時相關措施尚未正式命名。街影法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世紀的英格蘭,這樣的法例旨在改善過度擁擠、常受疾病肆虐的城市中的居住條件。其中一種主要做法就是通過控制樓宇高度和街道寬度的比例,確保街面有足夠的日照和自然通風。

 

早期的建築物條例和「削角條款」

香港建築物條例的原型是1894年的《倫敦建築法令》。當中除了規定樓宇高度與街道寬度的比例之外,也引入了「削角條款」——規定建築物正面的削斜角度為75度,背面則是63.5度,確保街道有足夠日照。

這些指定角度與太陽的位置其實沒有關聯。之所以會規定這些度數,似乎只是為了平衡在公共衛生改革派的聲音和地產發展商的主張——前者提倡的削斜度數是45度,後者則不希望因為這項條例而損失過多樓宇面積。類似的角度規定在香港之後一個世紀的建築物條例中依然存在。

Diagram illustrating maximum heights of buildings, London Building Act, 1894. A shallower angle was mandated in the rear to provide better ventilation to kitchens and bathrooms. 《倫敦建築法令》(1894)中以圖則說明建築物的高度限制。建築物後方的規定角度比較淺,以確保廚房和浴室有更好的通風。

《倫敦建築法令》(1894)中以圖則說明建築物的高度限制。建築物後方的規定角度比較淺,以確保廚房和浴室有更好的通風。

1894年的鼠疫大爆發後,香港在1903年通過了首部建築物條例——《公共衞生及建築物條例》,當中規定建築物前方的牆壁高度應為介乎街道寬度的1至1.5倍之間。超出此高度的建築物必須以30度角向後傾斜。這個規定令樓宇呈現微妙的階梯狀退台效果,因為當時建築物限高為四層,而第四層通常會向內縮,稍微遠離街道。

接下來的版本是1935年的《建築物條例》。當中的規管措施將樓宇前牆的高度限制在街寬的1至1.25倍之間,超過這個高度的建築物需要前後向內傾斜63.5度(較舊的地皮則受68度角的限制),樓高不得超過街道寬度之兩倍。下圖是1935年《條例》中附帶的示意圖,與倫敦建築物條例中的圖則有明顯的相似之處。

Illustration of maximum building heights from the 1935 Buildings Ordinance. Public domain image. 《建築物條例》(1935)中樓宇限高的示意圖。公有領域圖片。

《建築物條例》(1935)中樓宇限高的示意圖。公有領域圖片。

這段時期的大部分樓宇都沒有這種斜角,因為它們往往只有三層高,並沒有比大多數街道的寬度高出多少。根據法例規定,任何超過三層高的建築物都需要以防火物料建成,這樣一來令建築成本大增。另外,除非獲港督批准,住宅建築不可超過五層樓高。建於1950年的舊中銀大廈就是一個罕有的68度斜面建築。

The stepped profile of the Bank of China Building, built in 1950. 建於1950年的中國銀行大廈有著退台設計。

建於1950年的中國銀行大廈有著退台設計。圖片來源:Google Earth,2014年。

然而,《建築物條例》(1935)中的另一項措施也令到一些五層高建築有著呈錐形的外觀。這些建築物的露台必須在與街道同寬的高度處形成75度角。因此,隨著樓層增加,陽台的範圍就越狹窄。

左:《建築物條例》(1935)中的露台角度規限示意圖。來源:香港建解。右:1955年落成的五層高唐樓,越高層的露台越窄。

1956-1962年的建築物條例:更大更方的樓宇

隨著戰後大量難民湧港,香港人口很快就從1945年的約60萬激增至1950年的220萬人。為應付嚴重的住屋短缺問題,1956年的《建築物條例》加入新例,大幅提高了建築物的容許密度,也形塑了我們今天所見的香港舊區城市面貌,包括樓高六層、沒有電梯的唐樓,以及像鰂魚涌益昌大廈這種外型龐大的「怪獸大廈」。這個時期的條例將樓宇前牆的高度限制放寬至街寬的兩倍,超出此高度的建築就要以76度角向內斜(略高於1935年的露台規定)。

建築物不再只有簡單的高度限制,還需要根據建築體積計算密度。當中最大體積的計算方式是將用地面積乘以街道寬度,再乘以一個介乎1.25至2.25範圍內的倍數,這個數值取決於樓宇用途以及該處用地毗連的街道數量。座落在街道轉角的地皮可以從兩個或更多的方向被陽光照射,因此可以建得更高更大。

對於只是靠著一條街道的小型地皮,即使在較高樓層向後傾斜也不會換來明顯的體積增加。但是如果細心留意的話,我們依然能在一些建於1950-60年代的唐樓中,看到近頂樓的兩三層有著輕微的退台設計,這類樓宇在上環的窄街裡尤為常見。

Six-storey tong laus on very narrow streets in Sheung Wan with subtle set-backs near the top. Photo credit: City Unseen. 上環一帶的窄街上,六層高的唐樓在靠近頂層的位置微微退後。圖片來源:香港建解。

上環一帶的窄街上,六層高的唐樓在靠近頂層的位置微微退後。圖片來源:香港建解。

在大型的街角地皮上,可以見到更清晰明顯的錐形建築物例子。下圖是位於銅鑼灣的海都大廈,這個設計幾乎與1956年《條例》中的示例圖一模一樣。建築的其中一半在七樓以上開始呈階梯狀後退,另一半則在15樓以上才縮後,充分利用了街角地皮可得的額外建築高度。

Left: Hoi To Court, Causeway Bay, built 1964. Photo credit: City Unseen. Right: Illustration of building shape and volume calculations from 1956 Building (Planning) Regulations. Public domain image. 左:建於1964年的銅鑼灣海都大廈。圖片來源:香港建解。右:《建築物條例》(1956)中展示樓宇形狀和體積計算的示意圖。

左:建於1964年的銅鑼灣海都大廈。圖片來源:香港建解。右:《建築物條例》(1956)中展示樓宇形狀和體積計算的示意圖。

1962-1965年:地積比率限制與建築工程熱潮

僅僅幾年時間,政府就意識到1956年的《條例》容許了像美麗都大廈(1959年落成)和重慶大廈(1961年落成),這種龐大的綜合樓宇出現。這些建築物內的單位又窄又長,窗戶不多,自然光線也少。因此,1962年政府大幅修訂《建築物條例》,從限制體積改為控制地積比率。地積比率(地積比)為建築物總樓面面積除以建有該建築物的地盤佔有面積所得的數值,所以地積比為10的話,該建築物的樓層面積就是地盤面積的十倍。

這項規定至今依然適用,變相鼓勵發展商興建又高又窄的樓宇,而非之前方正笨重的建築。《條例》也允許建築物的平台覆蓋整塊地皮,高度最高可達至15米(49呎),在這上面可以矗立一棟或以上的樓宇,建築物越窄,層數就可以越高。

這個轉變用了將近十年才從文字變成現實。首先是1962至65年的三年寬限期令發展商意識到,新的規例會減少地皮的發展潛力,於是他們一窩蜂地入紙申請重建工程。這些搶閘項目中有佐敦的「八文樓」,一個由八棟龐大的梯形樓宇組成的大型住宅項目——文華新村。這股建樓熱潮在經濟崩潰和六七暴動的打擊下終結。當時不少工程項目都被取消或煞停,因此許多按照舊版條例規劃的樓宇需要到了60年代末,甚至70年代才完工。

佐敦的文華新村。圖片來源:Ceeseven,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4.0 International。

1969-1987年:街影法

1969年,政府出台新版街影法。為配合以地積比為基礎的新建築形式,呈76度角的斜線不再以牆壁為基準點,而改以街道中心為起點。街道兩旁的建築需要保持在這條線之內,而轉角地皮依然享有額外的高度許可。然而,這時的樓宇已經比從前來得更高更窄。這個版本的街影法也衍生出一些最具戲劇性的退台設計建築。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built in the late 1970s with angled profiles due to the street shadow rule. Left: The Asia Standard Tower, Central. Right: Wah Koon Building, Sheung Wan. Photo credit: City Unseen 1970年代建成的商住樓宇因為街影法而有著斜角外觀。左:中環的泛海大廈。 右:上環華冠大廈。圖片來源:香港建解。

1970年代建成的商住樓宇因為街影法而有著斜角外觀。左:中環的泛海大廈。 右:上環華冠大廈。圖片來源:香港建解。

街影法一直生效至1987年。雖然也有人因為美觀原因而抱怨這項規例,但更主要的反對聲音是來自地產發展商,因為街影法限制了建築的可發展樓面面積,也導致高層單位面積較小。街影法計算方式中的灰色地帶令爭議時有發生,有時更會引申為法律糾紛。這項規定也產生樓宇安全隱患——多層的露台很容易變成僭建黑點。

86年後,這個從英國法例中搬來,沒有什麼科學根據的角度標準終於從香港建築監管制度中消失。政府轉而透過法定的城市規劃系統來控制樓宇密度。儘管如此,住屋的採光和通風問題在21世紀依然存在。2000年代中期,海傍的大型豪宅發展項目引發「屏風樓」阻礙自然風進出周邊地區的爭議,驅使政府制定新的空氣流通評估方法。SARS(非典型肺炎)和新冠肺炎的爆發也令到社會對高密度住宅通風不足的問題更警覺。那些從維多利亞時期流傳下來的應對方法也許有些奇特,但也並非毫無道理。

 

資料來源:

特別鳴謝香港中文大學建築學院博士生Li Junwei解答我們的問題。

Bernard Dicksee, The London Building Acts 1894 to 1905, London: Edward Standford, 1906. 

Roger Henley Harper, 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Building Regulations, 1840-1914, Vol. II, Ph.D Thesis, Faculty of Architectur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1978. 

Francisco García Moro, “The Death and Life of Hong Kong’s Illegal Facades”, Arena Journal of Architectural Research, July 2020, v.5 i.1.

Eunice Seng, “The City in a Building: a brief social history of urban Hong Kong”, Stud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 of Architecture, 2015, v. 5, p. 81-98.

Hendrik Tieben et al., “Environmental 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 Rules and their Impact on Street Spaces in Hong Kong and Macau”, presented at the 8th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Urbanism, 2015.

黃于漸(2015年5月20日),規管無度 發展受制(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Wong Wah Sang and Yeung Tse Ngok,  Handbook on Building Control in Hong Kong, USA: Scientific Research Publishing Inc., 2020.

Charlie Q. L. Xue, “Chapter 4: Government Control,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in Hong Kong Architecture 1945-2015: From Colonial to Global, Singapore: Springer, 2016.

Han Zhou and Charlie Q. L. Xue, “Shaping the City with an Intangible Hand-A Review of the Building Control System in Hong Kong”, working paper,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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