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提問
1969年至1987年間,香港有一條叫做「街影法」的建築規例,目的是保障街道有足夠的日照。法例規定當一座樓宇達到一定高度後,外立面需要呈76度角內斜,以致樓宇有著梯形或是三角形的輪廓。雖然大部分最典型的梯形樓宇都是在這段時期興建,但其實自1903年開始,香港的建築規例中就有過幾個不同版本的街影法,只不過其時相關措施尚未正式命名。街影法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世紀的英格蘭,這樣的法例旨在改善過度擁擠、常受疾病肆虐的城市中的居住條件。其中一種主要做法就是通過控制樓宇高度和街道寬度的比例,確保街面有足夠的日照和自然通風。
香港建築物條例的原型是1894年的《倫敦建築法令》。當中除了規定樓宇高度與街道寬度的比例之外,也引入了「削角條款」——規定建築物正面的削斜角度為75度,背面則是63.5度,確保街道有足夠日照。
這些指定角度與太陽的位置其實沒有關聯。之所以會規定這些度數,似乎只是為了平衡在公共衛生改革派的聲音和地產發展商的主張——前者提倡的削斜度數是45度,後者則不希望因為這項條例而損失過多樓宇面積。類似的角度規定在香港之後一個世紀的建築物條例中依然存在。
1894年的鼠疫大爆發後,香港在1903年通過了首部建築物條例——《公共衞生及建築物條例》,當中規定建築物前方的牆壁高度應為介乎街道寬度的1至1.5倍之間。超出此高度的建築物必須以30度角向後傾斜。這個規定令樓宇呈現微妙的階梯狀退台效果,因為當時建築物限高為四層,而第四層通常會向內縮,稍微遠離街道。
接下來的版本是1935年的《建築物條例》。當中的規管措施將樓宇前牆的高度限制在街寬的1至1.25倍之間,超過這個高度的建築物需要前後向內傾斜63.5度(較舊的地皮則受68度角的限制),樓高不得超過街道寬度之兩倍。下圖是1935年《條例》中附帶的示意圖,與倫敦建築物條例中的圖則有明顯的相似之處。
這段時期的大部分樓宇都沒有這種斜角,因為它們往往只有三層高,並沒有比大多數街道的寬度高出多少。根據法例規定,任何超過三層高的建築物都需要以防火物料建成,這樣一來令建築成本大增。另外,除非獲港督批准,住宅建築不可超過五層樓高。建於1950年的舊中銀大廈就是一個罕有的68度斜面建築。
然而,《建築物條例》(1935)中的另一項措施也令到一些五層高建築有著呈錐形的外觀。這些建築物的露台必須在與街道同寬的高度處形成75度角。因此,隨著樓層增加,陽台的範圍就越狹窄。
隨著戰後大量難民湧港,香港人口很快就從1945年的約60萬激增至1950年的220萬人。為應付嚴重的住屋短缺問題,1956年的《建築物條例》加入新例,大幅提高了建築物的容許密度,也形塑了我們今天所見的香港舊區城市面貌,包括樓高六層、沒有電梯的唐樓,以及像鰂魚涌益昌大廈這種外型龐大的「怪獸大廈」。這個時期的條例將樓宇前牆的高度限制放寬至街寬的兩倍,超出此高度的建築就要以76度角向內斜(略高於1935年的露台規定)。
建築物不再只有簡單的高度限制,還需要根據建築體積計算密度。當中最大體積的計算方式是將用地面積乘以街道寬度,再乘以一個介乎1.25至2.25範圍內的倍數,這個數值取決於樓宇用途以及該處用地毗連的街道數量。座落在街道轉角的地皮可以從兩個或更多的方向被陽光照射,因此可以建得更高更大。
對於只是靠著一條街道的小型地皮,即使在較高樓層向後傾斜也不會換來明顯的體積增加。但是如果細心留意的話,我們依然能在一些建於1950-60年代的唐樓中,看到近頂樓的兩三層有著輕微的退台設計,這類樓宇在上環的窄街裡尤為常見。
在大型的街角地皮上,可以見到更清晰明顯的錐形建築物例子。下圖是位於銅鑼灣的海都大廈,這個設計幾乎與1956年《條例》中的示例圖一模一樣。建築的其中一半在七樓以上開始呈階梯狀後退,另一半則在15樓以上才縮後,充分利用了街角地皮可得的額外建築高度。
僅僅幾年時間,政府就意識到1956年的《條例》容許了像美麗都大廈(1959年落成)和重慶大廈(1961年落成),這種龐大的綜合樓宇出現。這些建築物內的單位又窄又長,窗戶不多,自然光線也少。因此,1962年政府大幅修訂《建築物條例》,從限制體積改為控制地積比率。地積比率(地積比)為建築物總樓面面積除以建有該建築物的地盤佔有面積所得的數值,所以地積比為10的話,該建築物的樓層面積就是地盤面積的十倍。
這項規定至今依然適用,變相鼓勵發展商興建又高又窄的樓宇,而非之前方正笨重的建築。《條例》也允許建築物的平台覆蓋整塊地皮,高度最高可達至15米(49呎),在這上面可以矗立一棟或以上的樓宇,建築物越窄,層數就可以越高。
這個轉變用了將近十年才從文字變成現實。首先是1962至65年的三年寬限期令發展商意識到,新的規例會減少地皮的發展潛力,於是他們一窩蜂地入紙申請重建工程。這些搶閘項目中有佐敦的「八文樓」,一個由八棟龐大的梯形樓宇組成的大型住宅項目——文華新村。這股建樓熱潮在經濟崩潰和六七暴動的打擊下終結。當時不少工程項目都被取消或煞停,因此許多按照舊版條例規劃的樓宇需要到了60年代末,甚至70年代才完工。
1969年,政府出台新版街影法。為配合以地積比為基礎的新建築形式,呈76度角的斜線不再以牆壁為基準點,而改以街道中心為起點。街道兩旁的建築需要保持在這條線之內,而轉角地皮依然享有額外的高度許可。然而,這時的樓宇已經比從前來得更高更窄。這個版本的街影法也衍生出一些最具戲劇性的退台設計建築。
街影法一直生效至1987年。雖然也有人因為美觀原因而抱怨這項規例,但更主要的反對聲音是來自地產發展商,因為街影法限制了建築的可發展樓面面積,也導致高層單位面積較小。街影法計算方式中的灰色地帶令爭議時有發生,有時更會引申為法律糾紛。這項規定也產生樓宇安全隱患——多層的露台很容易變成僭建黑點。
86年後,這個從英國法例中搬來,沒有什麼科學根據的角度標準終於從香港建築監管制度中消失。政府轉而透過法定的城市規劃系統來控制樓宇密度。儘管如此,住屋的採光和通風問題在21世紀依然存在。2000年代中期,海傍的大型豪宅發展項目引發「屏風樓」阻礙自然風進出周邊地區的爭議,驅使政府制定新的空氣流通評估方法。SARS(非典型肺炎)和新冠肺炎的爆發也令到社會對高密度住宅通風不足的問題更警覺。那些從維多利亞時期流傳下來的應對方法也許有些奇特,但也並非毫無道理。
特別鳴謝香港中文大學建築學院博士生Li Junwei解答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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